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书认定,购物网站“京东商城”(www.jd.com)销售商品,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违反了《价格法》,依法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书共列举了多达89项违法事实案例——
比如,顾客在京东领优惠券之后,付款时却无法使用。2015年11月11日,京东销售松下全自动波轮洗衣机,商品标价为1185元。按照活动规定,顾客可从京东领取优惠券,顾客购物满1000元,就可以减去50元;顾客购物2000元可以减去100元等。消费者当日下单购买后所领券无法使用。
又比如,2015年11月11日,京东销售惠普笔记本电脑,商品标价6699元,促销优惠后实际售价5979元。11月12日,标价5999元,促销优惠后实际售价5299元。消费者11月11日购买后发现降价,符合价保条件,申请未获保。
对于处罚,京东今天还回应京华时报,表示承认商品标价确实有原价标注错误、折扣计算不准确等问题,虽然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因给消费者造成误解致歉,并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