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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8月13日消息,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原车主转卖他人后发生事故,原车主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安丘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5年10月某日,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乙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使甲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乙自行驾车离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乙属于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甲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乙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系丁从丙处购买,后又转让给乙,但均未办理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手续,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丙,未投保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甲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乙、丙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丙称案涉三轮摩托车系丁从丙处购买,丙已将车辆交付丁,丙并不实际控制、使用该车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追加丁为本案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原车主丙与丁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最后定检日期为2013年12月,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案涉正三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为丙,该车由丙购买后,又于2015年前后卖予丁,买卖行为发生时车辆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丙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丁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丁与乙自述,乙从丁处购得该车时间是2025年8月份,此前,该车一直由丁控制使用,期间均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已达强制报废标准。‘’
在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后,丁非但没有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反而将该车号牌摘取后转让交付给被告乙,存在严重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丁对乙承担的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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