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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消息,据报道,上海王女士称,她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3天被辞退。如今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胜诉,她已经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裁决书。前公司需要按照规定,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
对此,律师表示,用人单位规定了上班时间为上午9点半到下午6点半,王女士在下午6点33分给单位领导发信息后下班,不管领导是否回复信息,王女士都可以下班。
因为王女士是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制度下的班,既不违法又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雇王女士,用人单位的做法则是违法的。
律师同时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无论员工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转正后的工作期内,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8小时标准工作时制,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有网友认为,现在的人们向往“准点下班”,其实是反内卷的一种表现,健康的工作状态应该是高质高效的,上班时间内规划好工作内容和时间,干好该干的事,准点下班拥有下班自由。
有些加班没有实际意义,都是做给别人看的,反而内耗。所以不光是员工,更重要的是老板,要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不要把时间精力用在形式上。需要内卷的是业务能力,而不是下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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