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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消息,微博话题“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冲上热搜榜。
据报道,2020年初,南京的蔡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方承诺年收入在16-18万元。蔡先生慎重考虑后,于当年3月入职。
然而,蔡先生在年底时发现年收入只有9万多元,辞职后进行劳动仲裁无果,将原公司告上法庭。
原公司表示,当时与蔡先生的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招聘主管承诺的年薪并不能代表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招聘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做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且双方在微信中对工资有过明确表示,可作为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原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律师指出,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擅自降薪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此可见,降薪是对劳动合同中条款的变更。用人单位若要调整员工工资时,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否则,未经员工同意,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员工工资待遇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者一旦遭遇这种状况,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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