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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微博话题“女子入职虚报婚育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登上热搜榜。
据报道,近日,天津市三中院对一起因入职虚报信息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陈某某2020年6月1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陈某某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婚育情况,2021年3月12日公司以陈某某提供虚假材料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某认为,她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处与劳动合同无任何关联的个人隐私问题,其内容不合法。
作为劳动者有权予以回避,即使未如实说明也不能认定构成欺诈。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她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虽虚报婚育情况,但婚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无必然关系,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就业时虚报不构成欺诈,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有律师表示,根据实践,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而劳动者是否已婚已育、是否有老人需要赡养等都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用人单位若不能证明这些情况与劳动者所应聘的工作岗位、所从事的工作或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话,就无权要求劳动者必须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