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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科技)诉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小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近日一审落锤,判决书显示,深圳小米构成恶意侵权,判其赔偿小米科技人民币3000万元。
判决书表明,原告小米科技于2011年4月申请注册了第8228211号“小米”文字商标,并对其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与广泛使用。
被告深圳小米在其电商天猫店铺销售的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全部182款商品销售页面均使用“小米数码专营店”店铺名称、“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其中,114款商品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认定,被告深圳小米存在不正当竞争的182款商品销售金额累计达1.54亿,其中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114款商品销售金额达1.35亿,且认定被告深圳小米毛利率为30.78%。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深圳小米赔偿原告共计约4700万元,因数额超过原告诉讼主张,对原告小米科技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原被告双方均不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进入执行。
其实这并非小米科技首次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获赔,2019 年也曾有企业被判处赔偿小米科技损失高达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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