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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选择新能源汽车,但汽车充电成为一大阻碍因素,因此强化物业在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协助业主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迫不及待。
近日,四川崇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这也是《民法典》施行后,崇州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绿色原则的案件。
该案中,杨先生是崇州市某小区业主。2021年7月,他购买一辆“宝马”牌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购买的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并请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021年8月6日,物业公司向他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随后安装人员进场施工。然而,物业公司以所在楼栋电容量已满为由,不允许安装人员将电力接入配电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杨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为案涉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案涉车位物权等相关权利,其因购买电动汽车需在案涉车位上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未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未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配合保障义务。
最终判决物业公司配合杨先生完成安装事项。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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