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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有不少条文和铁路出行息息相关?
其中第815条写道: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超程乘坐:旅客乘坐的到达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例如,某旅客所持客票指定的目的地是长沙,但却乘车到了广州。
越级乘坐:旅客乘坐超过客票指定等级的席位。如某旅客购买了二等座票,但却乘坐了一等座。
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旅客不具备取得减价优惠客票的条件而持该种车票乘坐。如某成年旅客持儿童票乘车。
上述三种情况及无票乘坐的旅客,需要按规定补票并缴纳手续费;同时,铁路部门也有权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此外,旅客应持有效客票,并按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列车。这一规定明确了旅客乘坐的基本义务,为解决“霸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规定说明了旅客购票即与承运人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霸座”就是旅客违约。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今后被占座乘客可以拿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向“霸座”者主张违约责任。运输部门也可以要求“霸座”者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