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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泰山保护条例:景区内捡拾带离山石 最高罚款2万
据报道,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新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禁止盗采、销售泰山石。”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盗采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前款规定的泰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料显示,泰山石产于泰山山脉周边的溪流山谷,其质地坚硬,基调沉稳、凝重、浑厚,多以渗透、半渗透的纹理画面而出现,以其美丽多变的纹理又以年代久远的风化外形而著名。
又加上民间有泰山石能避邪、镇宅等传说,取稳如泰山,石来运转之意,近年来已成为炙手可热的风水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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