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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在线旅游网站不得大数据杀熟 不得删除评价
据报道,近日,《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审议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与旅游者发生旅游纠纷的,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
旅游者接受救助后,依法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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