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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拟新规:网购平台不得删除差评
4月30日,今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删除用户差评。
公告指出,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其中,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公开评价的途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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