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评论(0)
每逢618/双11等电商节日,各大电商都会推出促销价,导致几天内价格相差较大,没想到这样也存在被告的风险。
据海淀法院消息,2015年12月12日,原告王先生在被告某厨电公司的天猫旗舰店上购买了两款锅,支出价款分别为899元和759元。在此后的第7天也就是同月的19日,原告在该网店再次购入同样的两款锅,支出的价款分别为1000元和899元。
原告称,依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中有关“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规定,原告在12月19日支出的活动价的原价就应该是12月12日的价格,现在“原价”比“折后价”还低,故以被告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对此,被告厨电公司辩称其没有虚构原价,依据其网店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销售记录,显示部分订单的销售价格就是购物页面上被划去的专柜价,即分别为1099和999元。
另外,王先生在12月12日下的订单,是因为店铺参加了天猫的“双十二品牌盛典”,活动期间还可以使用天猫的购物券,而12月19日至31日的活动价格是店铺的“圣诞特惠价”,两个活动的价格不具备可比性。
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文收录在
#网购
- 热门文章
- 换一波
- 好物推荐
- 换一波
- 关注我们
-
微博:快科技官方
快科技官方微博 -
今日头条:快科技
带来硬件软件、手机数码最快资讯! -
抖音:kkjcn
科技快讯、手机开箱、产品体验、应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