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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主席Tom Wheeler
在美国目前的电信法框架下,FCC把电信业务被分为两类,第一类业务(TitleIService)为非管制类,第二类业务(TitleIIService)则参照公用事业进行“CommonCarrier”管制。FCC分别于2002年将Cable宽带、于2005年将电信宽带、于2007年将无线通信划分为“第一类业务”。因此,FCC若要实施严格的网络中立监管,就要将已经划分为第一类业务的互联网宽带接入业务重新划为“第二类业务(管制类)”;FCC若不改变宽带业务的“第一类业务(非管制类)”性质,就要减弱网络中立的监管强度。这样,网络中立问题就转化成了业务划类问题。
网络中立又称为互联网中立性。它是一种原则,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政府在对待所有互联网数据时是平等的、无歧视的。“网络中立”争论的主题,是否允许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公司流量设置优先级并额外收费(QoS)。
此前,以Google、微软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认为,所有信息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网络中立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以Verizon、AT&T等为代表的网络运营商则认为,自己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建设的互联网基础设施,但成本与效益并不能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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