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评论(0)
快科技9月1日消息,近日,广西高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件,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共享电单车致人受伤案,判决涉事平台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359.07元。
2022年7月1日晚9时许,未满12周岁的韦某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沿西林县城振达路行驶,途经某路口附近时撞上正在横过斑马线的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住院治疗。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韦某某存在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及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吴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此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某诉至西林县人民法院,要求骑行人韦某某及其监护人、涉事车辆所有人天津某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6万余元。
原告起诉称,韦某某未满12周岁违规骑行撞伤原告,其监护人未尽监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天津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未严格审核注册用户身份致使未成年人解锁骑行,存在管理过错;涉事车辆已投保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韦某某的监护人辩称已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要求在赔偿金中予以扣减。
涉事车辆所有人天津某公司辩称,公司已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注警示标识、设置APP实名认证及弹窗播报等拦截机制,尽到了合理的审核与提示义务,实际骑行账号系韦某某父亲办理的手机副卡,公司无管理过错。
保险公司辩称,涉案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明文约定驾驶人年龄须为18至65周岁,韦某某仅12周岁属于违法骑行,触发保单免责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手机号系韦某某之父办理的副卡,天津某公司在APP注册流程、车辆车身标识、语音播报系统中均设置了“禁止未满16周岁骑行”的特别提示及身份验证机制,已尽到合理提示与管理义务,主观上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核定,原告吴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8122.27元,扣除此前已垫付的部分费用,判决被告韦某某的监护人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359.07元。

- 热门文章
- 换一波
- 好物推荐
- 换一波
- 关注我们
-
微博:快科技官方
快科技官方微博 -
今日头条:快科技
带来硬件软件、手机数码最快资讯! -
抖音:kkjcn
科技快讯、手机开箱、产品体验、应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