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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拖运途中被烧报废 保险公司以不在使用过程拒赔!法院判了
2026-08-25 15:16:02  出处:快科技 作者:若风 编辑:若风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复制对文章内容进行纠错纠错

快科技8月25日消息,汽车未上路行驶,在托运途中发生被托运货车起火殃及烧毁,投保的新能源车损险是否能够免赔?北京金融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刘某为其新能源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刘某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以货运卡车的方式进行车辆跨城托运。

运输途中,承运货车突发起火,火势蔓延导致被托运车辆完全烧毁及高速公路设施损坏。

案涉事故发生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赔,理由为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托运状态,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使用过程”,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刘某不予认可,认为车辆“使用过程”应涵盖车辆从购置到报废的整个过程,车辆处于托运停放状态亦属于使用范畴,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即指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

案涉事故发生于车辆被托运运输期间,托运过程中,被保险车辆并非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实际驾驶或操作,车辆处于被承运人控制之下的运输状态,不属于行驶、停放及作业任何一种状态。因此,涉案车辆受损不在新能源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范围内。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车辆作为托运“货物”发生燃烧损毁,应由托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涉车辆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相关损失可通过货物运输险项下解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新能源车拖运途中被烧报废 保险公司以不在使用过程拒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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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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