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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4月1日消息,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员工能否以此要求工伤赔偿?近日,茌平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3年3月,刘某某入职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7月12日18时30分,刘某某下班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全身多处骨折、颅脑损伤。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92天,并获得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赔付的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赔偿款项已全额履行完毕。
2024年3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刘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刘某某的仲裁请求。
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刘某某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额赔偿,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属于重复获赔,违反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向刘某某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虽已从侵权人处获得民事赔偿,但仅医疗费已获足额赔付,其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均不属于法律禁止重复获赔的范围,依法应予支持。
同时,刘某某已向建筑公司提出解除用工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支付条件。
对于建筑公司提出的“填平原则”抗辩,法院认为,填平原则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工伤保险待遇兼具社会保障属性与损失填补属性,仅在医疗费用这一直接财产损失项目上,参照填平原则禁止重复获赔,除此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不适用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
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36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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