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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消息,出门在外要遵守规则,否则就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航空公司拒载乘客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上诉案件,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乘客夏女士(化名)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的诉请,维持原判。
在2022年7月,女子带着自己的女儿在上海浦东机场准备飞香港,不过在办理值机手续时,因未找到入境签证,导致无法办理值机,后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通过网络下载了本人的入境签证,然而她女儿的签证未能顺利下载。
等待的过程中,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甚至肢体冲突,后女子在行李箱内找到了自己和女儿的签证,但此时已过了值机时间,遂改签航班。
随后航司工作人员当面交给她一份《拒绝运输通知》,说明公司拒绝夏女士登机以及运载她的行李,而且以后也将拒绝她搭乘该航空公司运营的所有航班。
女子表示无法接受,于是在微博频繁发文,言辞激烈表达不满,并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女子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登机手续难以办理、出行延误之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航空公司基于夏女士情绪状况与行为表现作出拒绝运输的决定,符合航空运输安全基本流程,因此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请。
女子不服,遂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称航司服务意识淡薄,才造成矛盾升级,航空公司对其实施永久拒载,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出行自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航空公司认为,拒载是因为夏女士有过激言行在先,绝非刻意针对夏女士的人格,而且拒载决定并非不可取消,旅客可以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公众号、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交取消拒载的正式申请,航空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夏女士至今未提交过取消拒载申请,而只是反复提交投诉索赔信函。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夏女士当时未能妥善地管控好自己的个人情绪,当场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客观上确实构成了航空公司可据以拒绝运输的情形,故夏女士主张航空公司是出于侵犯其人格权的故意而作出拒载决定,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从夏女士在事后连续在网络平台发文等一系列言行来看,不可否认其仍然陷于与航空公司对立的情绪当中,这不仅无助于化解双方矛盾,反而又进一步强化了航空公司对她目前仍然“不宜乘机”的观感。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航空公司做出的持续性拒载决定,亦有相应的事实基础,故一审判决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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