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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12月15日消息,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对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政策支持。
实施办法总体上延续了上一轮政策安排,对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同时有以下三处修订:
一是调整部分个人用户的申领要求。
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由上一轮政策要求“申请之日前24个月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调整为“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二是调整申请个人拥有车辆条件。
由上一轮政策要求“个人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调整为申请人名下既“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也“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还“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换个说法就是,要求个人名下“既无新能源车,也无燃油车(沪C号段车辆除外)”。
三是调整单位用户申领要求。
对单位用户申领新能源汽车牌照,在上一轮政策要求“信用状况良好”基础上,增加“在本市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者单位自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要求。
消费者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符合相关条件和管理要求,也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
但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拟受让的新能源汽车,须是在本市注册登记;二是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应当具备与购置新车的消费者同样的资格要求,具体详见上述解读。
基于当前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态势,《实施办法》有效期暂定为1年,即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