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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吐槽公司各种问题,结果被开后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不支持员工的赔偿诉求。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耿某某原系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4月30日,耿某某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为:
“X听说过借钱发工资的吗,你XX要是不借是不是我还得倒贴你们呀,一天天的,我XX准跟你们这玩儿呢,行那就玩儿呗”;
耿某某回复同事的朋友圈:“体检费涨了那么多,翻了两倍,每天体检人也多了那么多,XX的工资倒少了,这XX不是玩儿闹呢嘛,合着干再多的活儿,挣再多的钱跟咱们X关系没有!”“这么缺德,小心继续遭报应”;
在同事提醒耿某某注意时,耿某某回复道:“我就是太XX的注意了!”
2020年5月8日,医院向耿某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
“鉴于你于2020年4月30日18:30左右,在你个人及其他人的自媒体上发泄不满,散布医院体检费翻了两倍等不实谣言,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
“经医院调查核实,你发布的内容有辱骂单位、恶意诽谤、诋毁诅咒、制造事端等事实,给医院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违反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要求,违背了企业员工的基本要求和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最基本职业素养。”
“为此,经院务会研究与工会协商决定,医院将于2020年05月08日起终止《劳动合同书》。请你接到此通知后,当日到医院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
对此,耿某某向北京顺义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万元;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双休日加班费4.2万元等,上述合计16万元。
不过,仲裁委并未支持其诉求,耿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耿某某认为,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形式发布事实,其发布内容并未体现医院的任何字样,以及发布内容没有针对医院,并且其发布的对象只针对于经过其本人筛选的特定的4人可见,故此不存在医院在仲裁期间所陈述的传播范围广一事实。
而医院则认为,耿某某在自媒体中发表不当言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且对医院的管理以及医院的社会职能是很不利的影响,医院依据医院的规章制度,按照法定程序与耿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行为。
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耿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背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不良言论,医院据此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明显不当,耿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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