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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家湖南公司因将员工单方面调离北京并遭到员工拒绝后,决定将该员工开除。
这一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和省高院再审,最终该员工获赔14.26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何某某2009年5月22日入职湖南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6200元。
2020年7月,公司提交了工作地阶段性调动通知书,称因办公室装修,验收部全体员工暂调长沙市工作,期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2月8日,要求何某某2020年8月6日到公司人事部办理报到手续。何某某否认收到该通知书。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公司将何某某的工作地点由北京调整至长沙,即使如公司所称仅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也对何某某带来了实质性影响。在没有与何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