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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或者以消费者签收产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的理由让很多遇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口难辩,甚至不得不吃个“哑巴亏”。
3月13日消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享了一则案例,案例对拆封商品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做了阐释。
据悉,案例中的当事人在网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涉事网店以消费者拆封为由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经查,该款笔记本电脑销售页面明确将拆封作为不予退换的理由之一,产品总销量超过660台,货值金额超过500万元。
当事人以消费者已拆封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指出,网购是当下消费者购买数码产品的主要途径之一,区别于传统线下销售模式,消费者无法当面试用产品,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后悔权”,也赋予了消费者基于必要查验商品的权利。
诚然,数码产品(如手机、笔记本)一旦激活后,会影响二次销售。但“开箱查验”与“激活产品”不可混同,前者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消费者发现类似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定支持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共同打造健康的网络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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