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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杭州中院消息,2021年,A公司在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中发布文章,称蚂蚁森林运营方“将排放指标卖给重污染企业污染环境”“还大力宣传自己的社会担当”,该篇文章阅读量达7万余次。
随后,B公司通过与上述账号关联的账号转载、扩散该篇文章。相关话题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蚂蚁集团认为,上述文章陈述毫无事实依据,导致蚂蚁森林项目及蚂蚁集团商誉严重受损,故以名誉侵权为由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蚂蚁森林”项目旨在倡导低碳生活,呼吁节能减排,改善环境,是一项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公益活动,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A公司和B公司发布涉案文章对该项目有关事实的描述缺乏可信的来源依据,构成虚假陈述,且在文章发布之初直指蚂蚁森林经营主体,同时案涉文章长期存在互联网空间,仅公众号阅读量就超过7万人次,经其他自媒体大量转载、转发,流传于多个平台,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对原告蚂蚁集团名誉权构成贬损,已经构成名誉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在其经营的自媒体账号和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蚂蚁集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