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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 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12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的第一项“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第7条中指出,加强新业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更优承诺的,应当遵守。收到商品七日后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消费者主张及时退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因快递人员擅自使用快递商品、违规打开快递包装、暴力分拣快递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快递商品丢失、毁损。
消费者请求赔偿损失,快递服务提供者依据免责条款提出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经营者向消费者盲发快递,消费者请求无条件退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意见》还加强了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以最严举措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