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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汽车广告又“翻车”了,因为使用广告违禁词,被罚60万元。
10月23日消息,近期,宁波杭州湾新区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被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60万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若有违反,可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上文被处罚的公司是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吉利销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9年2月,法定代表人林杰,注册资本5000万元。
事实上,这也不是吉利汽车第一次因此“踩坑”,在今年8月份,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处罚原因为,吉利在该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吉利汽车"上发布的推文【“混"战之王,试过的人都说好】,推文中利用图表、视频、文字以及媒体人口述介绍等形式。
用吉利汽车(星越L雷神Hi-X油电混动版汽车)与日系"两田”(日系的"本田”、"“丰田”混动系列)系列汽车作对比。
对此,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吉利销售公司构成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