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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消息,据北京市东城法院消息,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
认定提供微信公众号“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8万元。
原告两公司诉称,被告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以及App上通过技术手段提供微信公众号刷关注人数、文章阅读量、在看数及点赞数的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破坏了微信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导致微信系统内数据的不清洁性,无法客观反映微信系统内的各项数据,破坏了微信系统的运营生态环境,也扰乱了微信系统的运营秩序,故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从事的是正常的营销推广行为,没有通过技术手段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
被告提供的营销推广行为是响应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推广需求,与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将微信公众号通过支付平台的支付后广告推荐给终端消费用户,用户在消费后,支付平台会向其推荐相应的包含上述微信公众号的广告:
用户点开即可增加相应的阅读量及关注度。因此,被告并未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去篡改相关数据。
对此,北京市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技术手段,使得大量第三方微信账号被用于批量化模拟用户真实操作行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台服务功能,导致作为平台管理者的原告以及使用微信平台的经营者和用户无法正常搜集、统计相关用户真实行为数据。
微信平台向微信软件用户以及服务商展示了错误的、虚高的相关数据,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软件平台的正常运营管理以及为平台用户和服务商正常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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