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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开始,公安部新制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实施,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其中,对超速记分的规定进行了适度优化。
例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记3分;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50%记6分,超速50%以上记12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由原来的记12分转变成记9分。
此前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10%以内不扣分,超速10%-20%扣3分,而按照新的记分办法,4月1日起,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上超速未到20%的不扣分。
但对于超速记分规则的调整,一些自媒体和公众却产生了错误理解。有报道称,“按目前高速路段法定120km/h的最高限速值来计算,新规实施之后高速路段最高可行驶143km/h,并且无需记分”。
《新京报》就此向权威部门进行了咨询,一位公安法制部门的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表述并不严谨,容易引起驾驶员的误读,因为按照新版记分规则,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下只是不记分,并非不是违法行为,仍需要对驾驶人进行罚款处罚。
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九十条对于“超速”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看为:
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