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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等社交软件作为现在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沟通工具,在去年也被法院得到了认可,宣布微博微信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进行民事诉讼,目前已经被广泛应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实际案例中,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使用方式却存在一些误区,很多时候被认为无效。
对此,北青报在一篇报道中也提到了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正确举证的问题,其中提到有法官曾提醒称,举证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且证据原件必须真实且完整。
就微信聊天证据来说,原件是指登录微信后显示的聊天记录,对于聊天记录的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原件”的范畴。
因此如为将来诉讼需要,不能仅保留聊天记录的截图,之后删除聊天记录,而是应在微信程序中保留全部的聊天内容,才具备证据效力。
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建议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但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所以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调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依职权调取。
也就是说,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已经被承认为证据,但是并不是说随意截个图就能使用的,需要结合原本的聊天记录才能生效,避免出现一些断章取义等欺瞒行为,所以一定要保存好全部的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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