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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电影《长津湖》上映第13天,票房已突破42.5亿,暂列内地影史票房总榜第6位,目前已经打破26项影史纪录。
不过票房大热的同时,《长津湖》也遭遇了侵权风波。近日,有一个自称为“导演郝平”的网友发视频称电影《长津湖》触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并晒出了印有“长津湖”三个字的商标注册证和名为《冰雪长津湖》的作品登记证书。
此举招致了诸多网友反感,甚至以“明显是碰瓷”等评论对此不屑一顾。
一位资深律师在朋友圈的发文就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并被广泛引用:“蹭热度也应有底线,拿‘长津湖’商标蹭长津湖伟大战役的热度非常难以接受。商标权利也有适用范围,漫无边际地夸张性放大、扭曲性解读商标将给公众带来不必要困扰和误导,令人担忧。”
对于侵权风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法律上讲,长津湖现在可以认定为观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没有其他含义的情况下,依商标法第十条二款,不得作为商标。
同时,将“长津湖”作为电影的名称使用,是对电影所讲述的故事发生的地点的描述,实际上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因此,也不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电影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种服务,而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也就是说电影《长津湖》对“长津湖”三个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何况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长津湖”商标,是41类,而41类是与电影有关的服务,不是电影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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