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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发布文章称,虚拟币“矿工”华某私自改装电表,以“多用少计数”的方式窃取电力,窃取电力价值总额在26050.46元以上,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具有悔罪表现、补缴欠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称,近年来,华某通过“矿机”挖虚拟币牟利,2018年1月,为降低挖矿的耗电成本,华某私自改装电表窃取电力。因害怕窃电行为败露,2018年9月华某联系他人拆除了改装零件,此后电表因计数失准而出现反向电流。
2018年12月,因检测到电表数值出现问题,供电公司派工作人员到华某家中检查。在明确电表已坏、需要立刻更换的情况下,华某对供电公司上门更换电表的要求多次予以推脱,并将插有15个U盘、6个固态硬盘的电脑始终保持开机运行状态。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火热行情吸引了各路“掘金”者。虚拟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而是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这个过程被称之为“挖矿”。然而“挖矿”成本高昂,“开采”每个比特币单电力就要消耗3.88万度,偷电“挖矿”的案件屡有发生。
2019年7月份,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批捕了13名涉嫌特大窃电案的犯罪嫌疑人。经查明,该犯罪团伙两年多时间通过几千台矿机挖取比特币牟利,但却造成国家电力损失共计 2000 余万元,同时,给企业也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及生产安全等诸多不稳定因素。
2018年10月,还有一名男子因窃取火车电力“挖矿”而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该男子从电线杆上偷接电力,用来支持其50台比特币“挖矿机”和三台电风扇24小时运行。至案发,该男子挖到比特币3.2个,盈利120000元,盗窃电力电费共计104060.32元。
今年以来,我国对比特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逐渐趋严,多地全面清理关停以各种名义建设的比特币“挖矿”项目,比特币“挖矿”的热情有所下降。
法院表示,利益面前,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为降低“挖矿”成本而窃取国家电力资源。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窃电者不仅需要承担补缴电费、违约使用电费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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