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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上,“刷量”普遍存在,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灰色产业,无论用户还是运营方都不堪其苦。
7月15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哈尔滨祈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祈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某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祈福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邓某某在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腾讯诉称,祈福公司涉嫌通过其运行的“蚂蚁平台”,组织、诱导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虚假提升公众号文章的流量,以骗取广告分成、干扰微信公众号平台流量数据,还通过该平台组织、帮助、诱导微信账号买卖及账号辅助解封交易,并提供“推广工具”功能,帮助用户一键采集、编辑、分享、传播公众号文章内容,窃取公众号广告的正当交易机会。
腾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同时要求邓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相关微信公众号运营个体通过“雇佣点击/诱导点击”的刷量行为虚假提升其公众号文章内容的访问量,以赚取微信平台的广告分成与发布任务成本之间的差价的行为,侵害了微信用户、广告商及两原告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量原告知名度、被告运营规模及主观恶意等因素,酌定祈福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在涉案行为持续的部分时间段内,祈福公司曾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邓某某系公司唯一股东,鉴于其未能证明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况,故判决其在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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