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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这是食品安全法赋予的权利。
不过知假买假,不属于惩罚性赔偿的保护对象,不应获得十倍赔偿。
近日,苏州虎丘法院审理了一起“假一赔十”案,一男子发现零食青豆笋丝中有“山梨酸钾”后,立马购买了300余斤该产品。
随后以“山梨酸钾”不允许在坚果和籽类食品中使用向商家索赔,沟通协商未果后,男子将商家告上了法院,以“假一赔十”为由要求返还购物款并赔偿30783元。
“虽然男子声称是置办年货,但青豆笋丝作为零食,在短时间内直接购进300余斤显然过多了。”商家认为男子是职业打假人,通过滥用消费者权益牟取不正当利益,其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无权主张《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经查明,该土特产店中的青豆笋丝属于熟制豆类,制作时青豆与笋丝分开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带入原则”,笋丝中可以添加山梨酸钾,男子所说的“山梨酸钾”在制作青豆时并未使用,仅在腌制笋干时使用,添加量也在食品安全标准范围内。且男子没有证据证明青豆笋丝中山梨酸钾的添加不符合“带入原则”的相关情形。因此,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最终,法院驳回了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