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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其中对信用卡盗刷纠纷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根据规定第七条,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注意,前两款情形中,如果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还规定,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第六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本规定所称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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