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评论(0

飞乐音响被判赔股民1.23亿元:人均39万 系全国首例!
2021-05-12 12:54:11  出处:快科技 作者:朝晖 编辑:朝晖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

5月11日消息,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飞乐音响应向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据悉,这是我国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司法实践。 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已对上市公司飞乐音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后自2020年8月起,多名飞乐音响的投资者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被告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虚假陈述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其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

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能够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对于代表人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法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飞乐音响被判赔股民1.23亿元:人均39万 系全国首例!

【本文结束】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快科技

责任编辑:朝晖文章纠错

  • 支持打赏
  • 支持0

  • 反对

  • 打赏

文章价值打分

当前文章打分0 分,共有0人打分
  • 分享好友:
  • |
本文收录在
#股票#股民

  • 热门文章
  • 换一波

  • 好物推荐
  • 换一波

  • 关注我们

  • 微博

    微博:快科技官方

    快科技官方微博
  •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快科技

    带来硬件软件、手机数码最快资讯!
  • 抖音

    抖音:kkjcn

    科技快讯、手机开箱、产品体验、应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