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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有限度的放开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测试,而深圳市又走在了全国不少城市的前列。
据报道,3月23日,深圳市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这意味着,无人驾驶汽车有望在深圳合法上路了。
据介绍,深圳已在9个区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里程144.69公里,发放道路测试牌照14张,累计道路测试总里程达18638公里,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
《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上特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同时,授权市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
根究现行规则,汽车驾驶者必须是自然人。不过,《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此扫除了法律障碍。
其中明确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车辆驾驶证的驾驶人,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
此外,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后如何处罚,以及定责保险等问题,也广泛受到社会各界人士关注。
对此,《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专门规定: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执行驾驶任务时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新生事物,不仅要购买保险,而且保额要相对较大,才能有效保障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须要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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