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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直播打赏问题进行回应,随后#最高法明确未成年直播打赏可退还#登上热搜。
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未成年直播打赏问题称,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中还显示,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亲属账号作出的打赏、购买等行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引起社会热议。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
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者打赏时,有的金额达几千元、几万元,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
对此,有网友从未成年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持赞成观点,表示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行为应当无效,支持退还。
当然了也有不少网友持有怀疑的态度,认为无法准确界定是否真实为未成年人进行直播打赏,表示感觉这个不太好界定是不是孩子打赏还是成人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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