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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武汉绕城高速上发生的一起车祸,前面两车路口并排违停,导致后车避让不及,从二车中间冲出去,并且与两车发生了严重剐蹭。
后来,当地交警经过调查核实后,判定追尾后车跟车过近负主责,前面两车违停负次责。
不过,这起事故的定责结果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事故的起因是因为前面两车违停才导致的,很明显前面两车应该负主责或者全责。
对于此事,湖北高速交警蔡甸大队也做出了回应,并向网友解释了定责依据。
以下为回应全文:
2020年10月2日,我大队辖区发生一起三车相撞的财损交通事故。其中,第一辆鄂E牌黑色轿车停止于快速车道内,第二辆津C牌黑色SUV停止于慢速车道内。
两车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在车道内停车行为的规定。当日,民警对两车驾驶人的违法停车行为予以了处罚。
第三辆豫Q牌白色轿车行车记录仪GPS速度显示:该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车速为120km/h以上,该段高速的限速为110km/h。
事故发生前,豫Q牌白色轿车跟随另一辆鄂A牌黑色轿车行驶,经核查,在其行驶速度为120 km/h的情况下,跟车距离不足50米(附图2)。
由于豫Q牌白色轿车与鄂A牌黑色轿车跟车距离过近,其视线及遇情况时的反应时间、空间均受到影响。
在鄂A牌黑色轿车避让绕开两辆黑色车辆后,豫Q牌白色轿车无法及时发现前方路况及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豫Q牌白色轿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的规定。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划定遵循依法、科学的原则,具体到每一起事故还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的能见度(如夜间、照明、雨雾天气等)、道路状况(是否弯道、湿滑等)、事故各方是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等各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民警在听取了三车驾驶人的陈述和意见后,分析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豫Q牌白色轿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相对较大,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事故认定,各方均表示无异议。
同时,民警对三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跟车过近、违法停车均是诱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抵制,安全文明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需要大家一起维护。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我大队工作的关心,欢迎大家继续监督,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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