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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美国西雅图的一名地区法官日前裁定,FBI等执法机构不得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查看手机锁屏,因为这违反了第四修正案赋予美国公民的权利。
执法机构在试图解锁美国公民的手机、从制造商那里获取数据或从运营商那里获得任何信息之前,都必须获得搜查令。现在,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甚至在查看嫌疑人的手机锁屏之前也要申请搜查令。
这名法官的裁决源自约瑟夫·萨姆(Joseph Sam)的案件。萨姆于2019年5月被捕,被控与抢劫和袭击有关的罪名,但他声称,在逮捕过程中,有警官按下了他手机的电源按钮,调出了手机的锁屏,尽管目前还不清楚这名警官是否试图解锁。
一年后,FBI拿到了这部手机,作为对萨姆不利的证据。他们打开手机,拍了一张锁屏照片,屏幕上显示着“Streezy”。
萨姆的律师随后提出动议,辩称上诉证据不应被用作呈堂证供,因为它是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获得的。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约翰·考夫努尔(John Coughenour)对此表示同意。在裁决中,他认定警方在逮捕期间查看手机和FBI后来查看手机是两起独立的事件。虽然警方检查萨姆的手机可能是正常行为,但FBI拍摄手机锁屏照片却不符合规定。
原因是警方在合法逮捕期间被给予了更多的权力,比如作为清点嫌疑人个人物品的行动,可能允许打开手机。因为无法看到警方是如何处理手机的,所以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判定他们的行为是否违法。
然而,当FBI接管这部手机时,他们的意图是明确的。当其探员拍下手机锁屏照片时,这属于非法搜查,侵犯了第四修正案赋予萨姆的权利。
政府律师辩称,锁屏上的内容并不属于私人信息。他们认为,锁定屏幕是专门设计成供非手机所有者在试图访问手机时查看的,而且没有合理的隐私期望。
考夫努尔法官并不同意。他写道:“当像FBI等执法机构这样做时,即通过物理方法侵入受宪法保护的区域来获得证据,毫无疑问政府违反了被告对隐私的合理期望。”
不能强迫嫌疑人提供密码来解锁他们的手机,因为这被认为是证词,也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护。
嫌疑人是否可以被强制使用生物识别功能解锁,如Touch ID或Face ID,则是另一回事。
2019年,一名美国联邦法官裁定,警方不能强迫嫌疑人使用生物识别功能解锁手机,因为这违反了第四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