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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消息,据报道,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具体来看,《程序规定》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做出了修改:
1、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只要在路上见到有机动车进行违法驾驶行为,路人也能够拿起手中手机进行拍照留证举报,手机秒变“违章电子眼”。
2、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而新规定允许驾驶人可在违法地以外的城市接受处罚,按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3、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一规定预计将会为汽车租赁企业每年节省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4、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公安交管部门应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多种方式通知当事人。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