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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来临之际,今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了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中国电信用户调低套餐后被收千元靓号费状告胜诉,被列为经典案例之一。
把电信月套餐由499元调成99元之后,江苏句容一用户忽然发现被莫名其妙连收了三个月的“靓号费”,算起来一共有1000余元。为此,他一气之下将电信诉至法院。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情,2016年7月,程某某向电信句容分公司申请办理天翼乐享4G套餐业务,其主卡号码177XXXX8888,每月费用499元,期限为2年。该套餐到期后,程某某于2018年6月4日到电信句容分公司柜台,办了全国流量畅享99元/月个人套餐,自2018年7月起生效。
程某某后发现其已支付的2018年7月至9月话费中,均包含名称为“靓号抵消201505-489元”的费用,其中7月为336.38元、8月345.05元、9月349.60元。
程某某认为电信公司收取的该所谓靓号费用无法律和约定的依据,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取的费用。
法院认为,电信句容分公司说程某某原套餐费用包含靓号使用费,但没有证据证明电信公司在原套餐到期后仍有权继续收取该费用。电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程某某对于支付靓号使用费是明知且认可的,电信句容分公司自2018年7月起收取的靓号费用无约定或法定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电信句容分公司已收取2018年7月至9月的费用共计1031.03元,应予以返还。
对此,江苏高院在“法官点评”中提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经营者在收取任何费用前,一定要让消费者知晓收费的具体情况,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否则相关费用不能认定为双方约定收取的费用,对消费者没有拘束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人群对吉祥号码情有独钟,愿意花高价购买吉祥号码使用权。但是,吉祥号码的稀缺性并不意味着号码的提供者可以依照所谓的“行业潜规则”当然收取额外的使用费,号码提供者与号码获得者之间存在的是合同关系,任何费用的支付必须以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为基础,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下情况收取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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