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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晚间,加多宝官方微博发布《加多宝关于“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纠纷案件再审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称,判决书认定加多宝使用“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等广告语并不产生使人误解的效果,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最高院《民事判决书》,2号案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
2、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
3、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4210元,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下是公告全文:
2019年8月16日,加多宝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52号民事判决书,现予以公告,
上述判决书认定:加多宝在商标许可合可终止后,为保有在商标许可期间对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做出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主观上并无明显不当:在客观上,加多宝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4210元,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