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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下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踢群第一案”,法院认为,刘某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某某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并未对其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双方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时,柳孔圣诉称,其在平度市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柳孔圣重新入群时,予以拒绝,无法进入该微信群。他要求刘德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刘德治答辩称,柳孔圣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起诉。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刘德治没有侵犯柳孔圣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莱西法院负责人表示,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职责。“群成员被移出群聊”行为本身,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人合意自治的范畴,法律和法规不会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细的规制。本案中,刘德治依据微信群赋予的权限发布群规,在柳孔圣违反群规时,依据权限将其移出群,是依据功能权限对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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