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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天津、广州、上海、江苏等地发文宣布7月1日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后,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全省范围内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中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即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客和载货汽车。
根据《通告》要求,2019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销售、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通告》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在三十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不过与广州市设置两个月过渡期的做法相比,河北省的过渡期可能更加紧张一些。
机动车排放已经成为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实施轻型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是调整我国机动车排放结构、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的重要举措,也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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