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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消息,恺英网络今日发布公告称,控股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于近日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立即停止开发、运营《阿拉德之怒》游戏,并赔偿腾讯5000万元。
2017年12月,腾讯就就“阿拉德之怒”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事项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恺英在内的四被告(i)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和宣传《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 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享有的著作权;(ii)立即停止不正 当竞争行为;(iii)连续 1 个月在《阿拉德之怒》游戏官网等媒体首页显著位置 刊登声明;(iv)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5,000 万元;同月,原告向长沙中院申请行为保全,长 沙中院作出诉中禁令的裁定,上海恺英等相关被告向长沙中院就诉中禁令的裁定提出复议被驳回。
2019年1月,上海恺英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通知书,通知上海恺英等相关被告:立即停止自己或授权他人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及运营行为,效力维持至本案判 决生效日止,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用户提供退费等服务。
上海恺英于近日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 01 民初 4883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 止开发、运营《阿拉德之怒》游戏;被告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长沙 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运营《阿拉德之怒》游戏;
2、被告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人民 币 5000 万元;
3、被告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金额中的 500 万元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金额中的 10 万元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5、被告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 告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网站www.xy.com,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在网站www.pc6.com 首页居中位置以五号字体全文显示的形式发布声明,消除 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定),持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6、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恺英网络称,上海恺英目前已停止运营该游戏产品。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计划提出上诉,因此,该事项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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