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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顺风车车主,在一次顺风车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垫付了48万余元赔偿款。由于滴滴至今仍未向其支付垫付赔偿款,故将滴滴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垫付款48万余元。
原告胡先生诉称,2016年10月8日,其通过手机实名在滴滴打车软件平台注册为顺风车车主。注册时,小桔公司以网页“滴滴出行安全管理工作指引”单方面作出承诺:“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双方只要有一方处于滴滴订单服务中,则滴滴平台愿意主动承担相关安全保障责任,愿意主动承担保险不覆盖部分的理赔责任”。
2017年2月13日,原告接到李先生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平台提交的打车订单,约定原告需将李先生、邓女士等4人送至昆明市龙头街地铁站附近。原告接到李先生等4人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与他人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李先生、邓女士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邓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与被告小桔公司进行了联系,小桔公司同意由原告先行垫付赔偿款。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2017年2月18日,原告与李先生、邓女士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原告于当日向二位死者家属支付垫付赔偿款60万元。后保险公司就该起交通事故支付理赔款11万余元。
原告胡先生认为,根据被告小桔公司的承诺,该公司对于交通事故保险不覆盖的部分承担理赔责任,对于原告垫付的60万元赔偿款,被告在扣除保险理赔款后,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48万余元。但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讨垫付款的支付事宜,但被告均不予回应。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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