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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卡乐士商贸有限公司擅发作品《吾皇》,梁先生、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将上述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万元。
原告梁先生、一间宇宙公司诉称,梁先生又名白茶,其于2013年2月1日创作完成《吾皇》作品,并于2014年12月15日发表,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梁先生以《吾皇》为核心连续多年创作《吾皇万睡》、《就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等系列作品,依法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其将该作品著作权独占授权给一间宇宙公司使用。
梁先生、一间宇宙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发表、传播、出版《吾皇》作品,使该系列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二原告发现,新疆卡乐士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卡乐士生活广场装饰装潢中大量使用《吾皇》作品形象,并在其管理运营的官方微博上进行大肆宣传。
原告梁先生、一间宇宙公司认为,新浪微博、新疆卡乐士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吾皇》、《吾皇万睡》系列作品形象使用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及实体店面中,以巨幅广告、巨大雕塑以及较大范围、多种方式的形式投入以商业宣传之用的行为系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利用原告合法享有的著作权非法牟利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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