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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服务商侵权案二审引发行业关注“转通知”或为最佳解决方案
2018-04-28 16:05:42  作者:Ruskin 编辑:Ruskin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

去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服务器提供商被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阿里云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

在该案中,阿里云公司因提供的服务器被他人用来运营涉嫌侵权游戏,该法院认定阿里云在接到权利人投诉通知后未采取适当措施,被认定构成侵权。

该案为国内首例涉及服务器提供商责任认定的案件,因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阿里云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该案近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云服务器服务应归属底层技术服务

相关信息显示,法院的判决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该法条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侵权行为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其中包括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需采取必要措施,即“通知-删除”义务。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互联网服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该条款并不适用于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判定的所有情形。

据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即明确排除了“通知-删除”规则对于纯粹提供接入和传输服务的基础运营商的适用。从其技术服务的特点来看,由于云服务器服务从产业链的位置上看与基础运营商的服务性质相当,故应当类推适用于基础服务运营商的规则。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曾在相关研讨会上表示:目前云计算发展迅速,业界在讨论相关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到现实的发展趋势,否则讨论法律问题就要落后于技术的发展,脱离了实际,法律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不能闭门造车。

如果简单来看云服务的概念,它就是将企业所需的软硬件、资料都放到网络上,在任何时间、地点,使用不同的IT设备互相连接,实现数据存取、运算等目的。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信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将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划归为第一类电信增值业务。

云服务商侵权案二审引发行业关注“转通知”或为最佳解决方案

云服务商侵权案二审引发行业关注“转通知”或为最佳解决方案

从云服务器服务提供的功能来看,其应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并不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云服务器服务仅相当于传统模式下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器设施设备、机房环境、带宽资源服务,仅使用户具备了接入互联网的基础条件,在服务层级上属于底层技术服务,与内容服务无关,并不涉及更上层的内容服务,性质上类似于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基础电信服务。由此可见,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的相关义务不适用于云服务器服务。

云服务商侵权案二审引发行业关注“转通知”或为最佳解决方案

目前业内普遍认为,云服务器服务具有封闭性特点,存储的数据包具有不易辨别性和隐蔽性。数据包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应由服务器租用人决定,且数据包涉及租用人商业秘密,云服务器服务提供者无权随意读取服务器内容,也无权随意披露相关信息。由此可见,阿里云提供的云服务器服务不同于传统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其对具体信息或数据不具备掌控力,服务性质是为其他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底层技术服务,其对内容的管控义务应类比于电信运营商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底层接入和传输的服务。

新技术引发新思考 业界普遍认同“转通知”方案

云计算平台的法律责任界定,关系到云计算行业能否健康发展,同时也关系到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亟需社会各界取得共识。从目前云计算技术本身来看,虽然各个厂家在技术路径上有所不同,但服务模式大体相同,基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通用的水电气模式,即云平台为用户提供最标准的产品服务,最底层的资源,通用性非常强。

第二种是零配件的模式,云平台分装好技术产品和工具提供给用户,平台所提供的都是标准的元器件以及通用工具。

第三类则是保险柜的模式,提供安全的空间给客户。以阿里云为例,根据协议规定,阿里云没有权利去打开保险柜,更没有内容的所有权,而且阿里云用技术的方式去保护,即便是云平台的管理者也没有钥匙可以进入保险柜。

回到此次阿里云涉及的侵权案件本身,当被侵权方发现侵权者通过阿里云平台运营侵权游戏时,阿里云如何保障双方的利益,成为云服务行业开始共同思考的问题。

在接触一些云服务厂商时,财经网发现他们经常遇到各式各样类型的投诉,作为云服务平台如何判定投诉的真与伪也是摆在平台运营者面前的实际问题。对此某云服务团队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作为平台我们遇到过虚假投诉,云平台进行处理后,发现权利人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这些投诉形式上很真实,我们收到的这些材料看上去都很完整。

对于平台来说,如果这种虚假投诉最后发现是假的,会造成一系列的麻烦,风险最大的是平台客户,比如金钱交易的平台,一秒钟的停摆都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云计算平台在采取措施的时候,需要考虑的是合理和最小影响,合理就是当权利人要求平台断开服务和停止解析,平台需要看一下这样的决策对客户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采取这个措施后产生的影响范围有多大,云平台希望尽量把纠纷控制在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让当事人双方坐在一起来谈这个事情。

因此业内普遍认为,云服务器服务不应当简单机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应当适用类似于基础运营商的法律规则,即便不适用基础运营商的法律规则,云服务器服务提供者至少不应当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否则对于平台和用户都是一种伤害,甚至会使云计算产业和互联网运行秩序带来灾难性后果。”

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在云计算平台中的投诉,在世界其他国家也同样普遍,其中一些先行者大多采用通知转通知的方式来解决此类问题。由云计算平台提供一个双方坐下来协商解决问题的机制和场合或者渠道。而转通知的前提是在严格审查有效通知的基础上进行,然后采用转通知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投诉问题。转通知实际是为投诉方和被投诉方提供了一种有效沟通的机制,作为云服务平台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或是根据司法机关判定的结果去执行相应的处理动作。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创新性技术会不断涌现,这些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法律法规的出台滞后于技术的发展是必然的现象,而我们如何看待和认识此类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李顺德主任所说,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立法和司法应当积极回应时代的需求,贯彻利益平衡原则,以促进技术发展为人类带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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