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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其中有一个“李斌、徐守西假冒注册商标案”,其中介绍的案例恐怕要让大伙对茅台的防伪标签失望了!
2015年10月底,有两个叫林振业、玉鹏的黑客,破解了贵州茅台集团的防伪溯源系统,将自行编造的假冒防伪数据添加到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系统服务器中,并将该假冒数据写入空白电子标签中,以使自己伪造的假冒茅台酒防伪电子标签能够通过贵州茅台集团的防伪溯源系统验证。
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底,玉鹏在林振业的指使下,利用黑客手段侵入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系统服务器,向服务器中添加数据46万余条,林振业再将上述数据写入空白电子标签中,制成假冒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电子标签。后林振业将15.7万余枚假冒电子标签出售给郑某,交易金额达78万元。
2015年底,徐守西多次从郑万河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电子标签,之后将该电子标签贩卖给被告人李斌等人。李斌以9元每枚从徐守西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电子标签9万枚,之后出售给张元跃、刘彬等人。
2016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查获张元跃等人制造假冒贵州茅台酒的犯罪行为,并从犯罪现场缴获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中,发现假冒贵州茅台酒的电子防伪标签中的数据与林振业指使玉鹏非法向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系统服务器中添加的数据一致。
经查,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间,李斌向刘彬销售各类伪造、擅自制造的标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非法经营数额18万元。2013年以来,刘彬从李斌等人处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标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用于出售,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黔0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林振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玉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被告人刘彬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被告人李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五、被告人徐守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振业、玉鹏、刘彬、李斌、徐守西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黔刑终5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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