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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淀法院消息,日前,一男子称,其在乘坐滴滴快车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其人身和财物受损,故将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快车司机杨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其医药费、交通费、ipad损失费、经济损失费共计273908.2元。
原告金先生诉称,小桔公司系APP“滴滴出行”的运营商,该应用程序包括“快车”、“出租车”、“顺风车”等内容。杨某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为滴滴快车驾驶员。2017年8月9日,原告通过滴滴平台约车到首都国际机场,杨某为接单司机。车辆行驶至顺义区机场高速机场南线匝道时,杨某驾驶的车辆与货车相撞。
经交警大队认定,确定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事故中,坐在后座的原告被撞至昏迷,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产生救护车和急救费437元,医疗费68047.34元,复查费1241.2元,陪护人员交通费383元,原告妻子从美国飞中国照顾原告费用50000元。此次事故还导致原告使用的ipad损坏,原告未能如期讲课直接损失150000元。
原告认为,其与小桔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小桔公司指派杨某载客,因此小桔公司和杨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内,所以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应承担连带责任。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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