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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今日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民航局表示,近年来,无人机产业发展迅速,在个人消费、农林植保、地理测绘、环境监测、电力巡线、影视航拍等领域应用广泛,但很多无人机运营商反映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为此发布该《办法》,对无人机经营活动进行依法管理。
《办法》共3章20条,以“坚持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坚持包容审慎、拓展服务”为基本原则,对无人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机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根据《办法》,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机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而无人机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暂不适用。
民航局对无人机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机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根据规定,取得无人机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2、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机,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
3、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4、投保无人机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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