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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快递公司员工泄露客户隐私屡屡见诸报端。日前,深圳中院就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做出了二审判决,一名在某速运公司工作的员工宋某向他人出售公司内部账号密码,导致二十万余个公民个人信息遭泄露,宋某因此获刑一年三个月。
据报道,该案事发2015年8月,2016年在南山法院一审开庭,后又经历上诉和二审阶段,近日深圳中院做出了终审裁定。
案情显示,自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系湖南省长沙市某速运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获得同事的公司操作平台员工账号和密码后,与自己的VPN权限与公司账户、密码一同提供给另一名被告人曹某某。
其后,曹某某通过外网登录了该速运公司的VPN服务器,访问运单查询系统,并下载了二十万多万条客户运单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购买物品、住址、电话、价格等等。然后,曹某某把这些客户运单信息交由另一被告人李某某贩卖获利。
一名网店老板黄某则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00万条,用于发送信息宣传其网店。
截至被抓之日,宋某某收取曹某某给予的报酬人民币38000元,曹某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60000多元,李某某分得约人民币5000多元。
最终,宋曹李黄四人均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获刑。其中快递员宋某某获刑一年三个月,曹某某获刑两年,李某某获刑11个月,黄某则被判缓刑。4人被处罚金三万元到五千元不等。
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将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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